法律类专著出版,征集作者署名合著,ISBN书号+CIP数据核字号可查,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律师评职称可用
《法律理论***法律实务》
《经济法的***实践》
《行政管理***法律实务》
《公共法律服务公证***实践》
《公共法服中司法鉴定***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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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人社职〔2024〕42号
第二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三节 一级律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应当具有系统、广博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及法治建设与发展现状;能够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课题研究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律专业论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于不同年度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法律专业论文2篇以上;
(2)在国家级或有影响力的区域性律师(或法律)行业学术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
(3)在《中国律师》或公开出版的国家级期刊、集刊、杂志上发表3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交流活动上发表6篇以上。
2.作为主要作者或参与作者,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应用价值的法律专业专著、译著、案例集、论文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独立撰写法律类学术专著、译著、法学教材、案例集、论文集1部以上(10万字以上);
(2)本人参与撰写法律类学术专著、译著、法学教材、案例集、论文集2部以上(本人撰写累计10万字以上)。
3.将自己办理业务总结归纳成具有指导、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胜诉方或获得有利结果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被收录进司法部、或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库2篇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期刊、集刊、杂志上发表4篇以上;
(3)被收录进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或省级以上律师协会编印的案例集6篇以上;
(4)在省级以上律师协会(法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交流活动上发表6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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