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航出书网农林类专著出版:农作物栽培、农作物保护、农业机械化、农业经济、林业生态建设、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兽医等方向专著诚邀作者合著,ISBN书号+CIP数据核字号可查,正规出版社出版,评职称加分有效
《园林景观绿化***林业生态建设》
《现代化林业系统***技术与管理研究》
《农作物栽培***农业经济发展》
《农作物保护与***发展》
《农业发展***机械化技术》
《基于生态发展***畜牧养殖研究》
《现代水产与畜牧养殖***应用》
《现代畜牧兽医***发展与应用》
《兽医临床***家禽养殖》
新人社发〔2023〕3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得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1项以上;或中华神农奖二等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科技发明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项以上(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专利授权证书、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材料为依据)。
3.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2项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对农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等为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1项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5.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发展规划2项以上,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2项以上,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
6.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
7.作为业务骨干,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种子检验检测任务、农业机械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技术支撑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
8.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技术推广教材等,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须出具相关证明);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5篇以上。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得中华神农奖三等奖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项以上(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以专利授权证书、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材料为依据)。
3.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2项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对农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等为依据)。
4.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1项以上或推广应用2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5.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发展规划2项以上,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2项以上,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采纳应用。
6.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奖励。
7.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8.作为业务骨干,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种子检验检测任务、农业机械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技术支撑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
9.参与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技术推广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部分4万字以上(须出具相关证明);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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