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航出书网农林类专著出版:农作物栽培、农作物保护、农业机械化、农业经济、林业生态建设、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兽医等方向专著诚邀作者合著,ISBN书号+CIP数据核字号可查,正规出版社出版,评职称加分有效
《园林景观绿化***林业生态建设》
《现代化林业系统***技术与管理研究》
《农作物栽培***农业经济发展》
《农作物保护与***发展》
《农业发展***机械化技术》
《基于生态发展***畜牧养殖研究》
《现代水产与畜牧养殖***应用》
《现代畜牧兽医***发展与应用》
《兽医临床***家禽养殖》
新人社发〔2023〕3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得地州市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1项以上(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3.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推广(培训)项目1项以上,且通过验收或鉴定(以项目验收报告、成果鉴定书为依据)。
4.参与编制技术标准、规程、规划等1项以上;或参与编写(翻译)培训教材1部以上;或参与编译文字、音视频教材1部以上,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使用。
5.参与完成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培训)工作并提供应用证明。
6.参与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试验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调查报告等被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项以上。
7.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奖励。
8.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9.参与撰写正式出版本专业著(译)作、培训教材等(须出具相关证明);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十二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称评审条件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得中华神农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地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仅限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1项以上(均为额定限额内),其他奖项参照执行。
2.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参与自治区级以上攻关或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农业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或登记证书等为依据)。
4.作为主要编写者,编制国家或地方标准、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1项以上;行业(企业或团体)标准、专业规划等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编写(翻译)出版农业培训计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1部以上,或音频、视频教材1部以上且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使用(颁布实施文件或行政部门证明为依据)。
5.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在技术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或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材料为依据)。
6.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参与引进、推广(培训)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等4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材料为依据)。
7.作为业务骨干,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种子检验检测任务、农业机械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技术支撑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表彰。
8.参加“访惠聚”、“三支一扶”等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地州市级以上奖励。
9.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10.参与正式出版本专业著(译)作、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须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或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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